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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近期,部分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要求取消有关配送企业对其中标药品的配送权,按照《2010年 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为便于医疗机构能及时采购到中标药品,现将该部分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取消委托配送权的情况予以公 布(见附件),请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取消委托配送权的情况及时调整本院采购该部分中标药品的配送企业。
附件: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取消委托配送情况表
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20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