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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小组专家小组会议决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在我中心已公布的《药品集中采购变更事项处理原则及相关要求》基础上,经修订 制定《药品集中采购变更事项处理原则及相关要求(2013年4月28日修订)》(见附件1),作为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处理药品日常变更事项原则。 同时,为更好地为投标企业提供服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药品日常变更处理流程,我中心制定了《申请药品集中采购变更事项服务指南》(见附件2),指 导投标企业书写公文,提交完整合格资质证明文件。请各有关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药品集中采购变更事项处理原则及相关要求(2013年4月28日修订)》
2、《申请药品集中采购变更事项服务指南》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