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关于公示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补充目录)集中采购《低价药品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
阅读数:962 招标区域:北京 日期:2013/5/2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基本药物(补充目录)集中采购补充规则》要求和集中采购工作安排,经初步审核,现将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补充目录)集中采购《低价药品目录》(见附件)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低价药品目录》制定原则

将同一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下,日均使用费用(以政府最高零售限价计算)在3元(含)以下的药品,以及无法确定日均使用费用,但注射剂单支政府最高零售 限价1.00元(含)以下、片剂和胶囊剂单片/粒政府最高零售限价0.10元(含)以下、外用制剂单支/瓶政府最高零售限价在3.00元(含)以下的药品 纳入《低价药品目录》。

二、《低价药品目录》列入条件

1、已经列入《短缺药品目录》品种不再列入《低价药品目录》。

2、同一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下所有品牌产品(包括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品种)均符合《低价药品目录》制定原则的,才能将该品种列入《低价药品目录》。

3、能够确定日均使用量的,以政府最高零售限价计算其日均使用费用在3元(含)以下的药品列入《低价药品目录》。

4、无法确定日均使用量的,注射剂单支政府最高零售限价1.00元(含)以下、片剂和胶囊剂单片/粒政府最高零售限价0.10元(含)以下、外用制剂单支/瓶政府最高零售限价在3.00元(含)以下的药品列入《低价药品目录》。

三、质疑《低价药品目录》

投标企业参照《低价药品目录》制定原则和列入条件对公布的《低价药品目录》进行查看、核对。如投标企业对《低价药品目录》列出品种有异议的,可提出质疑,并现场递交装订成册的质疑申诉函、证明材料或举证资料等。

现场递交时间:2013年5月23日至5月24日。

现场递交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院3号楼427室。

现场递交的纸质资料应包括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申诉函、补充的证明资料或举证材料等。

未递交质疑申诉文件或过期递交质疑申诉文件的,视为认同公布的《低价药品目录》。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3年5月21日
 

    (附件下载说明:点击鼠标右键,选择“目标另存为”,即可下载到本地硬盘中)
    附件:   2013.5.21附件:低价药品目录.xls

   201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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