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关于公示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补充目录)集中采购同一评标单位(评标分组)品种投标报价上限的通知
阅读数:914 招标区域:北京 日期:2013/5/27

各有关单位:

我中心已将投标企业按照5月21日“关于公示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补充目 录)集中采购本企业申报品种投标报价上限的通知”要求质疑和举证材料处理完毕,根据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补充目录)集中采购工作安排,现将查看质疑 回复,公示同一评标单位(评标分组)品种投标报价上限,接受质疑举证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企业申报品种

(一)查看本企业申报品种投标报价上限

投标企业通过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站(www.bjmbc.org.cn) 右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栏目下“药品”图标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界面,点击“资质申报系统”,登录申报系统,点击“企业质疑”菜单中 “查看质疑信息”进入已质疑信息汇总页面,点击“查看并打印”按钮,查看本企业产品查询投标报价上限和限价质疑处理回复。

(二)第二次网上质疑本企业申报品种投标报价上限

对投标报价上限有异议的,投标企业登录系统后,点击“文件下载”,下载《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网上质疑操作手册》,详细阅读后,通过点击 “企业质疑”,按照网上质疑操作手册中的操作步骤对本企业某一具体品种投标报价上限进行网上质疑以及填报相关数据。如政府最高零售限价上调的产品,企业需 填报原物价文件号和现行物价文件号等。

网上质疑时间:2013年5月28日至5月30日。

二、其他企业投标报价上限

(一)查看其他企业申报品种投标报价上限

投标企业通过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站(www.bjmbc.org.cn) 右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栏目下“药品”图标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界面,点击“资质申报系统”,登录申报系统,点击“企业质疑”菜单,进 入限价质疑页面,选择“查看同组品种”,查看同一评标单位(评标分组)(评标单位分类原则见实施细则5.1.1条款和北京市基本药物(补充目录)集中采购 补充规则)其他企业申报品种投标报价上限。

(二)网上质疑其他企业申报品种投标报价上限

对其他企业申报品种投标报价上限存在异议的,投标企业可参照质疑本企业投标报价上限操作,点击“企业质疑”菜单,进入限价质疑页面,选择“查看同组品种”,点击“质疑限价”,对其他企业某一具体品种投标报价上限进行网上质疑。

网上质疑时间:2013年5月28日至5月30日。

三、递交补充材料或举证材料

(一)提交补充材料或举证材料要求

1、企业提交补充材料或举证材料前必须在网上相应品种处进行质疑操作,否则我中心不予处理。

2、企业在进行质疑操作时,须打印每个质疑品种的《2012北京市基本药物(补充目录)集中采购质疑申请表》。

3、企业递交的纸质资料应包括法人授权委托书、《2012北京市基本药物(补充目录)集中采购质疑申请表》、补充的证明资料或举证材料等,质疑投标报价上限的每个品种独立装订,单独递交。质疑其他企业时必须提交相应的举证材料,否则我中心不予处理。

4、提供的补充证明资料或举证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等。证明材料或举证材料需标清省级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年份、省份、具体产品信息和中标价格。如证明材料或举证材料内容不全或无法核实的,将不予处理。

5、上述纸质资料须每页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二)递交时间地点

2013年5月29日至5月31日,投标企业到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院3号楼427室递交补充资料或举证材料。其它时间不再接收补充材料或举证材料。

(三)企业须对提供的补充材料或举证材料的真实性予以保证,提供虚假材料的,采购人有权拒绝其中标,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四、采购中心受理企业提出的质疑,组织专家小组对质疑进行复议,报领导机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复议结果向企业公布,最终产品投标报价上限以系统中信息为准。

五、投标报价上限为企业报价参考价格上限,各企业应按照《供应承诺书》中的承诺内容,最终投标报价不得高于该产品在北京市和其他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全国现行中标价,并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3年5月27日

   201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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