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药招商企业排行
各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关于配送条款规定,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选择和确认配送关系工作已基本结束。但为了满足部分企业和医疗机构增加和变更配送关系的需求,同时为了简化申报程序,平台将提供3个月的过渡期,期满后相关申报办法另行通知。现将在过渡期的申报流程通知如下:
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需要变更已确认的配送关系,应填写变更(增加)配送关系申报表,同时提交《单位法人证书》、《中华人民共各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鲜章)等材料,报送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核准后,据实开通1-3天变更权限。
2、对于新挂网药品,从正式挂网当天开始5天内,面向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开通增加选择配送关系权限,相关企业如果需要变更配送关系,则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择和确认。
3、增加或新变更的配送企业须在平台中的配送企业目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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