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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阅读数:867 招标区域:北京 日期:2013/8/9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市政府和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我市于2012年9月分步启动实施了北京市2012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现已形成全部药品中标(成交)结果,并在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为做好下一阶段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及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自2013年9月15日起执行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成交)结果。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全面执行《2012年北京市基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手册》中标(成交)结果,且全部实行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选用双信封评审中最低价中标产品,最低价中标产品的使用数量应达到30%以上,该指标将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评体系。
三、对属于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通用名范围内的北京市基本药物中标(成交)药品,通过补充品种、调整价格方式纳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中标(成交)目录。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属于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相同通用名下北京市基本药物中标(成交)产品使用数量应达到30%以上,该指标将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考核指标体系。其他药品仍按照现行医疗机构中标(成交)结果执行。
四、各级医疗机构须全部实行网上采购。采购方式如下: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采购平台”(网址:http://210.73.64.182/qixielogin/index.html),凭现行基本药物(零差率药品)网上采购用户名、密码登陆,按照中标(成交)药品目录所列的品种、价格、配送商等项目,采购、销售药品。
(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通过“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210.73.89.66:2010/beijing/),凭现行药品网上采购用户名及密码登陆,按照中标(成交)药品品种、价格、配送商等信息,采购、销售药品。
五、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的相应药事管理组(以下统称委员会),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单位遴选药品的工作规范和程序,在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成交)结果范围内,组织遴选本单位使用的药品品种。
区县卫生局纪检监察部门应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遴选进行全程监督,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应对遴选品种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严禁在遴选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商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六、各级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前,应验证供应商及相关产品资质材料,并严格药品入库登记、检查制度。
七、委员会在日常药品采购中,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评价。对采购和使用异常的药品应开展追踪调查,确保医疗机构安全用药、合理用药。
八、区县卫生局应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统一配送商签订购销合同,并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意见》(京财社〔2006〕1981号)等相关要求在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统一结付药款。
九、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倒库、换货工作,确保临床用药需求,做好窗口引导工作,实现平稳过渡。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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